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奖励工作,激励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崇尚荣誉、争优创先,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人民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奖励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普招本科生个人和集体。其中,集体奖励对象包括学生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任务临时组建的非建制单位(团队)。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实事求是,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一般只给予一次奖励。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五条 记功、嘉奖。其中,记功包括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第六条 通报表扬。包括校级通报表扬、院级通报表扬。
第七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其他社会奖学金。
第八条 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区队、先进集体等。
第三章 奖励工作机构和主要程序
第九条 学生奖励工作在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本科生所属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有本科生管理职责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中队长)、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评选工作。
教师代表不少于2名,应当为在学生学业、科研竞赛等方面能够给予较强指导意见的教师。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不同奖励的类别和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向所在学院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小组按照权限,审定院级通报表扬、面向本学院的社会奖学金等奖励,向学校领导小组推荐其他奖励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权限,审定校级通报表扬、学校奖学金、面向全校的社会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嘉奖以上的奖励,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并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审批,其中记二等功及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公安部审批。国家级奖学金由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公安部、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励工作实行院、校二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均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奖励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一般于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的奖励评定工作应当在毕业前一个月完成。
第四章 立功、嘉奖、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一等功、二等功的评定,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和上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三等功、嘉奖的评定,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奖励工作办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专项表彰奖励评选条件与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通报表扬
(一)校级通报表扬。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志愿活动以及科研、文艺、体育竞赛等工作中表现出色,为学校赢得荣誉未达到嘉奖及以上奖励的,可视情给予校级通报表扬。
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原则上不予通报表扬。学生每学期校级通报表扬不超过1次。
(二)院级通报表扬。学院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评定条件和标准。学生每学期院级通报表扬不超过1次。
第五章 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助学金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1、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别优秀奖学金3500元、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400元。
2、单项奖学金:包括精神文明奖、科研创新奖、学习特别进步奖、文艺体育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等五项,每项奖励金额为200元。
(二)评审比例
1、一等奖学金(含特别优秀奖学金)评审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5%。二等奖学金评审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8%。三等奖学金评审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12%。
2、单项奖学金五项比例总计不超过10%。
3、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组成的实验班,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比例应高于普通班学生,分别为15%、18%、22%、20%。
(三)获奖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获奖学生应在评选单位内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名,依次确定奖学金等级。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选特别优秀奖学金。
(1)评选学期每门考试课(不包括实习成绩)的分数不低于90分。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人所学专业方向或学科领域有关联性的论文或者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荣誉。
2、单项奖学金条件
(1)精神文明奖:在遵守校规校纪、践行校园文明规范中表现突出者。
(2)科研创新奖: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前六名者;参与学术论著撰写者;在学报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取得校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研创新成果者。
(3)学习特别进步奖:区队学习成绩排名较之前一学期进步15名以上者。
(4)文艺体育优秀奖:在省部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在学校文艺、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或集体项目获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5)社会实践优秀奖:在公安见习、实习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中有突出表现,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
3、获评学校奖学金学生应在评选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评选学期至申报期间无纪律处分。学生在同一学期内,不能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社会单位或个人通过捐赠资金等方式,为我校学生专门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应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评审办法。
第六章 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
(一)评定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两学期均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朴素,热爱劳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5、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和申报期间无纪律处分。
(二)评定比例
每学年评选一次,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定条件
1、带领同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带领同学刻苦学习,本人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本区队排前40%,无不及格现象。
3、热爱社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纽带作用。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和申报期间无纪律处分。
(二)评定比例
每学年评选一次,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模范遵守纪律,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系统中要上传附件)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能适应公安工作需要。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学校授予“特别优秀毕业生”称号:
1、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2、在校期间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累计6次以上为区队前三名。
3、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
4、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
(三)奖金标准
优秀毕业生给予奖金500元,特优毕业生给予奖金1000元。
(四)评定比例
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第二十五条 优秀区队
(一)评定条件
1、区队全体学生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作,区队干部以身作则,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风,区队同学学习态度端正,整体成绩良好。
3、区队学生均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和申报期间无人受到纪律处分。
4、具有积极上进、明辨是非、遵纪守法、朝气蓬勃、乐于助人、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
5、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评定比例
每学年不超过区队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先进集体
(一)评定条件
1、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专项运动队、文艺队、协会等学生集体。
2、具有积极上进、明辨是非、遵纪守法、朝气蓬勃、乐于助人、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
3、集体成员均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和申报期间无人受到纪律处分。
(二)评定比例
每学年不超过5个。
第七章 申 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领导小组提起申诉,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作出答复;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起申诉,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申诉者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复核或举报发现有不符合评奖条件的,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金和证书,撤销荣誉称号。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奖励标志与结果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对获得嘉奖及以上奖励和获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颁发证书,学生奖励的审批表、登记表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获得优秀区队、先进集体、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集体颁发奖匾。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个人和集体实施奖励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公开发布。学校、学院应通过举行授奖仪式等适当形式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干部选拔、党员发展、就业升学以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评优活动中,应当优先推荐已获得奖励的学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上级部门、学校文件及专项工作方案对学生奖励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励所需证书等费用,列入党委学生工作部年度工作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奖励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