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五育并举”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发挥考核评价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公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关于落实“五育并举”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五育并举”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素质测评”)是指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立德树人总要求,对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实际表现,采用量化记录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学生综合素质的量化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是本科学生推优入党、学生干部选拔、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1年及以后入校的二至四年级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指导协调各学院(仅指有本科学生管理职责的学院,下同)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中队长)、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各辅导员(中队长)具体负责所带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各区队成立5或7人组成的区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区队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中队长)任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区队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代表为区队测评小组成员。任课教师代表应是了解该区队学生情况、精通学生所学专业学科,能够在学生学业、科研竞赛等测评方面给予较强指导意见的教师,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指定。学生代表应是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好、集体意识强的学生,由辅导员(中队长)提名,由所在区队集体讨论确定。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警体战训学院等部门(机构)负责人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确定各模块评价标准及成果应用范围,原则上根据需要每学期更新相关认定标准或认定目录。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会同团委指导开展德育、劳育评价工作;
(二)教务处指导开展各模块中有关课程考试评价工作;
(三)警体战训学院指导开展体育评价工作,会同团委等单位指导开展体育竞赛评价工作;
(四)团委指导开展美育评价,会同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单位指导开展学生科研、文艺和学科竞赛评价工作。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目标:
(一)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加强品德修养,遵纪守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备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批判性思维、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承担公安工作奠定坚实的专业基础;
(三)具备科学锻炼和健康知识,掌握基本运动技能和专项运动技能,锤炼过硬体能素质和坚韧意志品质,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认真完成警务体技能学习训练任务,具备公安工作所需的基础体能、专业技能和职业战能;
(四)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能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积极践行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增强文化自信;
(五)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具备参与公安工作需要的基本劳动知识和技能。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德育(M1)、智育(M2)、体育(M3)、美育(M4)、劳育(M5)五个模块组成。具体测评内容详见各模块测评细则。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各模块加权计算后综合得分(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为:
M1×20%+M2×60%+M3×10%+M4×5%+M5×5%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行德育评价“一票否决制”,测评学期德育评价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学校各类评奖评优、组织发展等。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客观评价与主观评议相结合、个人申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测评工作与育人过程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客观公正、合理公平、民主公开。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各项计分遵循“一事一评”原则,同一事项符合多个计分标准的,只能选取一项分值(按照权重换算后的实际分值)计分。
第十四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截止日前,如学生拟纳入该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的项目成绩、奖项等结果尚未公布,根据学生意愿,后期可修正该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纳入下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但现实表现、课程考试、体测等必须在指定学期开展的测评项目涉及上述情况的,仅可后期修正该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纳入下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在校第3至第8学期每学期开展一次。除第8学期外,其他学期原则上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因参军入伍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予以保留,待复学后恢复计算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个人申请、区队评定、学院审核、公布结果四个环节:
(一)个人申请:学生对照测评项目,准备加分项目的支撑材料,将材料一并提交区队测评小组,并填写《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鉴定表》(见附件)。
(二)区队评定:1.区队测评小组组织师生开展思想政治与品德修养打分评价;2.区队测评小组审定加分支撑材料,并依据德育测评细则和劳育测评细则对“纪律作风”项和“劳动实践”项进行扣分后,汇总综合素质测评成绩;3.特殊事宜由区队测评小组形成初步意见,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学院审核:测评结果经向本学院学生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核。
(四)结果公布: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区队测评小组向全体学生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队测评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区队测评小组应在2个自然日内给予答复;学生对复议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议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提起申诉,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应在2个自然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和所在区队测评小组,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所有测评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责任人纪律处分或取消当学期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所在学院记入《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鉴定表》,归入个人档案,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奖学金评定和相关评优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测评实施细则。非公安专业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人才培养实际,在保持整体测评结构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各模块内部测评内容和分数,制定非公安专业学生测评实施细则。测评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通知》(公大发〔2020〕89号)同时废止。
德育(M1)测评细则
德育评价主要对学生理想信念、爱国情怀、品德修养、法治观念和警察意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分为政治学习、现实表现、纪律作风、综合实践四个项目,总分为100分。
德育总分(100分)=政治学习(30分)+现实表现(15分)+纪律作风(40分)+综合实践(15分)。
一、政治学习
(一)第3和第4学期根据学校统一开设的思政课(含《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等)百分制成绩平均分(课程考核平均成绩=∑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30%折算后计入政治学习项目成绩;
(二)第5至第7学期根据《形势与政策》课程成绩和各类政治理论学习参与情况计算政治学习项目成绩,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形势与政策》课程百分制成绩×15%折算后计入政治学习项目成绩;
2.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每学期计15分,由学院制定具体加减分细则。
二、现实表现
(一)区队测评按照《思想政治与品德修养区队测评表》(见附件1)组织开展,主要从理想信念、爱国情怀、道德品质、集体观念和警察意识等五个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每项 20 分;
(二)区队测评主体为辅导员(中队长)、区队全体学生,成绩计算方法为:辅导员(中队长)评价成绩×40%+区队全体学生评价成绩×60%;
(三)区队全体学生评价成绩计算办法为去掉前10%的最高分和后10%的最低分后的平均值。
三、纪律作风
(一)学校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实施警务化管理,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且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标准的,每次扣减1-2分(见附件2《学生警务化管理扣分标准》);
(二)被校院或校院党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3分;
(三)被学校或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
1.被给予警告处分的,每次扣减9分;
2.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扣减10分;
3.被给予记过处分的,每次扣减11分;
4.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扣减12分。
(四)实施纪律作风测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本模块分值为40分,每学期扣完为止;
2.同一行为符合两条以上扣分标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因多次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被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的,最后一次违规违纪与所给予的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择最高标准扣分;
3.集体违规违纪扣分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明确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按照该项目指定标准扣除主要责任人分数,按照指定标准50%扣分次要责任人分数。
四、综合实践
(一)学生干部按照学期考核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级,加0-5分。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同组织或岗位人数的30%,合格加分不高于最高分值的80%。有多个任职的,取其中最高分加分(见附件3《学生干部赋分标准》);
(二)在各项工作或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校院或校院党团组织通报表扬加3分,获得个人嘉奖加5分,获得个人三等功加7分,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加9分。当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9分;
(三)参与各类德育实践活动获得奖项的,国家级最高奖项加7分,省部级最高奖项加5分;校级最高奖项加3分;若为次等奖项,加分分值为最高奖相应分值的80%、60%、40%、20%,单项奖按照最高奖相应分值的80%计算,集体奖依上述标准为主要负责人加分。
此项加分单学期累计不超过15分。
五、不合格认定
德育评价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不合格”:
(一)德育评价总分<50分,且在区队排名后10%;
(二)纪律作风得分<20分,且在区队排名后10%;
(三)受到纪律处分。
德育评价认定为不合格的,所得成绩仍然如实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附表1
思想政治与品德修养区队测评表
姓 名 | 学 号 | 1.理想信念 | 2.爱国情怀 | 3.道德品质 | 4.集体观念 | 5.警察意识 |
坚定理想信念,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无涉政错误言行。 | 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坚持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无有违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错误言行。 | 加强品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待人礼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有较强的环保意识;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在校内外无违反社会公德言行。 | 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树立集体荣誉感 和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关心集体,积极 参与集体各项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营造和谐团结的集体氛围;无损害同学和集体团结的言行。 | 热爱公安职业和公安工作,认真学习内务条令等警务化规章制度,认同和遵守学校警务化管理制度;积极参与重大活动安保、实习实践等公安业务锻炼;无诋毁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相关言行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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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学生警务化管理扣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标准 |
警容风纪 | 警服着装 | 未按规定着警服、警便混穿、未经批准在校外公共场合着警服 | 2分/次 |
警服着装不整,警用标识、配件缺失或未按规定佩戴 | 1.5分/次 |
其他违规行为 | 1分/次 |
仪容仪表 | 染指甲、长指甲、指甲脏 | 1分/次 |
头发长度超过规定 |
蓄胡须 |
化浓妆 | 1.5分/次 |
染发、烫发、奇异发型 |
戴首饰 |
行为举止 | 男女生行为举止不雅、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吸烟 | 2分/次 |
着警服手插兜 | 1分/次 |
非雨雪等必要天气着警服打伞 |
随地吐痰、随地乱扔垃圾和烟头 |
着警服搭肩、挽臂、揽腰 |
作息 | 操课(含早操和其他训练)/集合 |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集合或操课 | 2分/次 |
集合或操课纪律差 | 1.5分/次 |
正课期间 | 正课(含晚自习)期间未经请假批准在宿舍卧床休息或从事与学习工作无关的事情 | 2分/次 |
就寝 | 熄灯后大声喧哗或违规使用电子用品,严重影响他人休息或自习 | 2分/次 |
熄灯后挡门镜 |
拒绝开门接受违纪调查 |
未按时熄灯 | 1.5分/次 |
其他违反就寝纪律 | 1分/次 |
内务 | 公共卫生区 | 公共卫生区卫生整体较差 | 2分/次 |
洗漱间、厕所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 1分/次 |
警苑空间等自习场所打扫不净、桌椅不齐、有杂物堆放 |
其他公共卫生区打扫不净问题 |
寝室内务 | 遮挡宿舍门镜 | 2分/次 |
宿舍内务整体混乱 |
被子未叠 | 1.5分/次 |
其他宿舍内务问题 | 1分/次 |
队列 | 队列动作 | 未按口令喊呼号 | 1.5分/次 |
队列纪律 | 违反队列行进纪律 | 1分/次 |
课堂秩序 | 上课秩序 | 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 | 2分/次 |
未按规定参加上课集合或上课迟到、早退 | 2分/次 |
上课睡觉、交头接耳或使用手机等与上课无关的电子用品 | 1.5分/次 |
其他上课违规问题 | 1分/次 |
自习 | 违反集体自习纪律 | 1分/次 |
请销假 | 无假 | 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会议、学习、训练等集体活动 | 2分/次 |
销假 | 请假结束后未按时销假 | 1分/次 |
迟到、早退 | 参加会议、学习、训练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 | 1.5分/次 |
其他 | 会议 | 违反会议、学习纪律 | 1/次 |
秩序 | 公共场所堆放个人杂物、违规停放非机动车辆 |
勤务 | 未按规定执行升国旗或礼仪岗勤务 |
督察 | 拒不接受督察调查 | 2分/次 |
注:该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制定。
附表3
学生干部赋分标准
工作人员 | 赋分标准 |
校院级团委、学生会、学生协会联合会、学生督察队、招生就业实践服务团、本科学业指导团、心理健康服务部、官微记者团等校院组织骨干工作人员 | 根据考核情况可加0-5分 |
校院级团委、学生会、学生协会联合会、学生督察队、招生就业实践服务团、本科学业指导团、心理健康服务部、官微记者团等校院组织内设部门骨干工作人员 | 根据考核情况可加0-4分 |
校院级团委、学生会、学生协会联合会、学生督察队、招生就业实践服务团、本科学业指导团、官微记者团等校院组织干事、队员,校院级学生社团骨干工作人员 | 根据考核情况可加0-3分 |
区队长、团支书 | 根据考核情况可加0-5分 |
副区队长(心理委员)、团支部成员 | 根据考核情况可加0-4分 |
宿舍长、实习学期按照学生干部职责开展工作的学生骨干 | 根据考核情况可加0-3分 |
每学期末,由主管部门或学院对学生干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同组织或岗位总人数30%;合格加分不高于最高分值的80%,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加分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加分。兼任多个职务的,取最高项加分,不得累加。学期内长期因故未履行职务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加分;超过2/3时间段因故未履行职务的,不予加分。 |
智育(M2)测评细则
智育评价主要对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公安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科研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分为课程学习和课外实践两个项目,总分为100分。
智育总分(100分)=课程学习(90分)+课外实践(10分)
一、课程学习
(一)课程考核平均成绩=∑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二)课程包括通识课(只含必修课、不含选修课)、基础课(含公安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必修课、选修课),不包括在德育、体育、美育和劳育评价中统计成绩的课程;
(三)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的课程分别按90、85、75、65、55分计;
(四)课程成绩按首次考试实际成绩计算,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五)缓考、补考按照教务处认定成绩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使用前,如缓考、补考成绩认定工作尚未完成,按照考试原始成绩计算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待成绩认定后再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修正;
(六)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出国留、访学等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学分置换的,依据学生在外的学习成绩确定,分数为在外学习成绩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平均分数;
(七)实习学期以实习成绩所获等级按照第3项标准换算为百分制分数后计入该模块测评。
二、课外实践
(一)在A、B、C类期刊上发表所学专业领域相关论文,按照期刊级别和作者排序,分别给予不高于5分加分;
(二)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奖项,按照赛事级别和贡献排名,分别给予不高于4分加分;
(三)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项,按照项目级别和贡献排名,分别给予不高于3分加分;
(四)参与科研项目(成果)评比取得奖项,按照所获奖项级别和贡献排名,分别给予不高于4分加分;
(五)通过英语、计算机等全国性专业技能等级考试的,可以在参加考试当学期加0-1分,单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第5项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加分项目和标准。在第1、2学期通过的全国性专业技能等级考试,在第3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一次性加分,但单学期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附表
智育课外实践评分表
内 容 | 分 数 |
学术论文 | 公开发表在A类期刊上的论文 第1-4作者 | 分别加5、3、2、1、0.8分 |
公开发表在B类期刊上的论文 第1-3作者 | 加分分值为A类期刊相应作者顺位的70% |
公开发表在C类期刊上的论文 第1-2作者 | 加分分值为A类期刊相应作者顺位的40% |
备注: 1.A、B、C类学术期刊认定由各学院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项目、成果和奖项认定及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学术论文研究主题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 3.学术论文需已见刊,学生的作者单位必须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院)”,否则不予计算加分。 |
学科竞赛 | 全国性或国际性学科竞赛,获得最高奖项,第1-7参赛选手 | 分别加4、2.5、2、1.5、1.2、1、0.8分 |
省部级学科竞赛,获得最高奖项,第1-5参赛选手 | 加分分值为全国性或国际性学科竞赛奖项相应选手顺位分值的70% |
校级学科竞赛,获得最高奖项,第1-3参赛选手 | 加分分值为全国性或国际性学科竞赛奖项相应选手顺位分值的40% |
备注: 1.全国性或国际性学科竞赛由各学院按照教务处每年公布的《推免生科研创新加分(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中《科研竞赛项目一览表(参考)》进行认定。省部级、校级学科竞赛按照团委最新公布的竞赛目录进行认定,各学院也可在直接关联的学科、专业领域内适当增加认定项目。 2.若无法区分参赛选手排序,对于主要参加竞赛活动的,统一按照最高分数的80%给予加分,其他替补人员可以按照主次按照最高分数0-50%给予加分。 3.如为次等奖项,加分分值为最高奖相应分值依次乘以80%、60%、40%、20%。如未完整参赛类奖项,所乘系数不得超过20%。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科研项目并结项第1-7参与者 | 分别加3、2.5、2、1.5、1、0.8、0.5分 |
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结项第1-5参与者 | 加分分值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相应参与者顺位的70% |
校级科研项目并结项第1-3参与者 | 加分分值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相应参与者顺位的40% |
科研项目(成果)评比 | 国家级学术成果评比获最高奖, 第1-7参与者 | 分别加4、2.5、2、1.5、1.2、1、0.8分 |
省部级学术成果评比获最高奖, 第1-5参与者 | 加分分值为国家级奖项相应参与者顺位的70% |
校级级学术成果评比获最高奖, 第1-3参与者 | 加分分值为国家级奖项相应参与者顺位的40% |
备注:如为次等奖项,加分分值为最高奖相应分值依次乘以80%、60%、40%、20%。 |
备注: 1.项目有组长和组员的,组长按第一参与人加分;如组员无排序,且贡献度未量化的情况下,组员统一按第三参与人加分。 2.科研项目(包括成果评比)按照团委最新公布的目录进行认定,各学院也可在直接关联的学科、专业领域内适当增加认定项目。 |
专业技能等级考试 | 通过一门次加0-1分,单学期累计不超过2分。 |
体育(M3)测评细则
体育评价主要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运动技能、警察基础体能、体育竞赛参与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包括课程学习、体能常态化训练、体能测试和体育竞赛,总分为100分。
第3至4学期体育总分(100分)=课程学习(40分)+体能常态化训练(20分)+体能测试(20分)+体育竞赛(20分)。
第5至7学期体育总分(100分)=体能常态化训练(40分)+体能测试(40分)+体育竞赛(20分)
一、课程学习
课程包括《警察防卫控制》《警察武器使用》《警务战术》等。根据学期体育类课程成绩和学分计算平均加权成绩,计算公式为:
课程考核平均成绩=∑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二、常态化训练成绩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体能常态化训练与考核办法》相关要求,由各学院按照警体战训学院发布标准,每学期组织学生参加常态化训练,并进行考核。
三、体能测试成绩
按照公安机关招警体测标准(见附件)或年度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测评学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该模块直接使用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
(二)测评学期未开展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由各学院按照公安机关招警体测标准组织考核。
四、体育竞赛
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获得奖项的,按照赛事级别和所获名次,分别给予不高于20分加分(详见附表2)。
附表1
公安机关招警体测评分标准
分值 | 10米x 4 折返跑(秒) | 1000 米(分秒) | 800米 (分秒) | 纵跳摸高(厘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100 | ≤11"0 | ≤12"0 | ≤3’40” | ≤3’35” | ≥265 | ≥230 |
95 | ≤3’45” | ≤3’40” |
90 | ≤11"5 | ≤12"5 | ≤3’50” | ≤3’45” |
85 | ≤3’55” | ≤3’50” |
80 | ≤12"0 | ≤13"0 | ≤4’00” | ≤3’55” |
75 | ≤4’05” | ≤4’00” |
70 | ≤12"5 | ≤13"5 | ≤4’10” | ≤4’05” |
65 | ≤4’15” | ≤4’10” |
60 | ≤13"1 | ≤14"1 | ≤4’25 | ≤4’20” |
一、该体测评分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招警体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二、每项满分100分,三项测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体能测试最终成绩;
三、折返跑成绩每一级别按照最高分值计分;纵跳摸高达标计100分;每一项未达到最低标准的,计0分;
四、因伤病、公差等原因申请缓测的,缓测成绩以实际得分计入总成绩;
五、因故未参加考评学期体能测试的,该模块原则按照0分计分;因重大伤病等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参与体能测试的,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将最近一次体能测试成绩计入考评学期体能测试成绩。
附表2
体育竞赛奖项评分表
名次
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20 | 18 | 16 | 14 | 13 | 12 | 11 | 10 |
省部级 | 15 | 13 | 11 | 9 | 8 | 7 | 6 | 5 |
校 级 | 10 | 8 | 6 | 5 | 4 | 3 | 2 | 1 |
计分要求:
一、学生根据参赛获奖情况可累计加分,最高满分20分;
二、集体(团体)项目比赛得分根据级别对应名次加分;
三、校级以上各类比赛(国家级、省部级)指经学校批准且以学校名义参赛;
四、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包括:由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公安部等前卫体协等部门举办的,经学校批准同意参加的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校级体育比赛指由警体战训学院、团委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类全校性体育比赛;
五、竞赛奖项评分由警体战训学院和团委负责解释。
美育(M4)测评细则
美育评价主要对学生的美学素养、艺术鉴赏、审美情趣以及参与相关赛事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美学鉴赏、竞赛获奖、实践活动,总分100分。
美育总分(100分)=美学鉴赏(20分)+竞赛获奖(40分)+实践活动(40分)
一、美学鉴赏
参与美育类讲座。由学校和学院组织美育讲座,邀请校内外名师或提供线上美育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讲座每场4分予以加分,线上美育资源每60分钟加2分,此项加分单学期累计不超过20分。
二、竞赛获奖
参与文学、绘画、音乐、舞蹈、雕塑、戏剧、建筑、电影、影视、书法、演讲等文化艺术类竞赛,若获得最高奖项,主要参与者按照国家级40分,省部级30分,校级20分予以加分;若为次等奖项,加分分值为最高奖相应分值的80%、60%、40%;单项奖按照同级别最高奖相应分值的80%计算。次要参与者对照上述加分值按照80%、50%酌情加分。此项加分单学期累计不超过40分。
三、实践活动
(一)校内外文艺演出、美育实践活动。参与校内外各类文化艺术展演、美育实践活动,对于主要参与者,主要参与者按照国家级30分,省部级25分,校级20分,院级10分予以加分;对于次要参与者,对照上述最高加分值按照80%、50%酌情加分。按照活动贡献度区分主要参与者、次要参与者,主要参与者不超过参与总人数的30%(四舍五入取整)。
(二)发表作品。在校内外书刊、报纸、杂志、新媒体平台等发表文化艺术作品,主要参与者(仅限第一作者)按照国家级15分、省部级10分、校级5分标准予以加分;对于次要参与者(仅限第二至五作者),对照上述最高加分值按照80%、50%酌情加分。
此两项加分单学期累计不超过40分。
劳育(M5)测评细则
劳育评价主要对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劳动实践、志愿服务和实践成果,总分100分。
劳育总分(100分)=劳动实践(50分)+志愿服务(25分)+实践成果(25分)
一、劳动实践
劳动实践实行负面扣分制。按照学校或学院组织安排,参与校园责任区、责任教室等卫生清扫、环境维护、物品清理等工作,不合格被通报一次的,责任人扣2分;无故未参加或迟到、早退的,责任人扣2-4分。
宿舍区内务制度落实情况按照“德育”模块中有关警务化管理相关要求单独考核。
二、志愿服务
根据招募单位组织安排参与消防安全、现场秩序维护、礼仪保障、支教等校内外各类志愿服务工作,原则上每服务1小时计0.5分,单学期加分不超过25分。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不得计入志愿服务时长。
此项加分单学期累计不超过25分。
三、实践成果
(一)实践奖项。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获得奖项,团队负责人按照国家级最高奖项25分,省部级最高奖项20分,校级最高奖项15分予以加分;若为次等奖项,加分分值为最高奖相应分值的80%、60%、40%,单项奖(优秀团队、先进个人)按照同级别竞赛二等奖相应分值计算。团队成员排序2-5名的,按照负责人获得相应分值的60%计算,排序6-10名的,按照负责人获得相应分值的30%计算。
(二)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实际参与发明创作的,完成者按照1-5位排序分别给予20分、16分、12分、8分、4分加分。
此项加分单学期累计不超过25分。
附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五育并举”综合素质测评鉴定表
姓 名 | | 学 号 | | 学 院 | | 班 级 | |
第 学期综合素质测评鉴定栏 |
模 块 | 项 目 | 内 容 | 名 称 | 标准分值 | 折算分值 | 佐证材料 |
德 | 政治学习 | 课程1 | 《形势与政策》 | | | |
政治学习 | 课程2 | | | | |
政治学习 | 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 | | | |
现实表现 | 区队测评 | | | | |
纪律作风 | 警务化管理扣分 | | | | |
纪律作风 | 通报批评扣分 | | | | |
纪律作风 | 违纪处分扣分 | | | | |
综合实践 | 学生干部任职 | | | | |
综合实践 | 通报表扬 | | | | |
综合实践 | 表彰奖励1 | | | | |
综合实践 | 德育实践活动奖项1 | | | | |
智 | 课程学习 | 课程1 | | | | |
课程学习 | 课程2 | | | | |
课程学习 | 课程3 | | | | |
课程学习 | 课程4 | | | | |
课程学习 | 课程5 | | | | |
课外实践 | 学术论文1 | | | | |
课外实践 | 学科竞赛1 | | | | |
课外实践 | 科研项目1 | | | | |
课外实践 | 科研成果评比1 | | | | |
课外实践 | 专业技能等级考试1 | | | | |
体 | 课程学习 | 课程1 | | | | |
课程学习 | 课程2 | | | | |
常态化训练成绩 | 常态化训练成绩 | | | | |
体能测试成绩 |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 | | | |
体能测试成绩 | 公安机关招警体测1 | 折返跑 | | | |
体能测试成绩 | 公安机关招警体测2 | 1000/800长跑 | | | |
体能测试成绩 | 公安机关招警体测3 | 纵跳摸高 | | | |
体育竞赛 | 体育竞赛奖项 | | | | |
美 | 美育鉴赏 | 美育讲座1 | | | | |
美育鉴赏 | 美育讲座2 | | | | |
竞赛获奖 | 竞赛获奖1 | | | | |
竞赛获奖 | 竞赛获奖2 | | | | |
实践活动 | 文艺演出1 | | | | |
实践活动 | 文艺演出2 | | | | |
实践活动 | 发表作品1 | | | | |
实践活动 | 发表作品2 | | | | |
劳 | 劳动实践 | 劳动实践扣分 | | | |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项目1 | | | |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项目2 | | | | |
实践成果 | 实践奖项1 | | | | |
实践成果 | 实践奖项1 | | | | |
实践成果 | 发明专利1 | | | | |
实践成果 | 发明专利2 | | | | |
德育分值 | | 智育分值 | | 体育分值 | | 美育分值 | | 劳育分值 | |
学期总测评分值 | | 学期总测评区队排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