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薪火奖章”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担负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的使命任务,推进落实学校《“五育并举”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实施意见》,实现人才培养工作内涵式发展,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新时代公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特别设立学生荣誉“薪火奖章”。
第二条 “薪火奖章”每年评选1次,每次表彰10名学生。其中本科生7名,研究生3名。
第三条 学校成立“薪火奖章”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内外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薪火奖章”评选条件
(一)具有公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与非在职研究生的毕业班学生;
(二)中共党员;
(三)道德高尚,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四)勤奋学习,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名列前茅;
(五)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校级以上高水平竞赛中获得奖项或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
(六)在校期间全面发展,表现优秀,起到表率示范作用,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者为国家、社会、公安机关、学校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薪火奖章”资格:
(一)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必修课程或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培养环节不合格的;
(三)“薪火奖章”评选委员会审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形。
第六条 “薪火奖章”评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4月中旬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推荐。学生本人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填写提交申请,所在学院按照学校《“五育并举”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综合表现进行推荐选拔,审核并组织公示申请材料,并负责在4月底将最终推荐参评名单及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各学院按照毕业生学生数1:180比例进行推荐,各本科学院至少推荐1名学生;研究生院至少推荐5名学生(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
(三)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于5月初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产生进入复评的候选人。其中本科生不超过10名,研究生不超过5名。
(四)复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于5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复评。复评采取现场答辩形式,评委由校内外专家评委和学生评委组成,对参赛学生综合表现进行现场打分,以得分高低分别确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薪火奖章”获得者。现场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进入复评未获得“薪火奖章”的学生获评“薪火奖章”提名奖。
(五)公示工作。“薪火奖章”和“薪火奖章”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薪火奖章”获得者每人奖励1万元,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薪火奖章”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学校和学院要通过宣传橱窗、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薪火奖章”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和先锋引领作用。
第九条 评选过程中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参评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薪火奖章”获得者在校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挥霍奖金行为等不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其“薪火奖章”,并收回相关奖金、奖章及证书等。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评选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薪火奖章”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大党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