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完善学校警务化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学生人民警察意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三严一看齐”准军事化建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牢牢把握“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到警务化管理全过程,通过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着力培养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事业接班人。
(二)教育为主,教养一致。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握新时代大学生思想特点和现实需求,从日常生活点滴入手,进行养成教育,促进警务化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度融合。
(三)依法实施,科学组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科学处理管理与教学、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治校有方、管理有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公安类专业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学生警务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学生警务化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考评。警务化管理科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行院党委负责制,学院党委书记是学生警务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学生警务化管理,辅导员(中队长)是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六条 学院以学生大队、中队、区队为单位组织实施警务化管理。学院按专业或学生人数设大队,并设大队长。学生中队设中队长,由辅导员担任。按教学班设学生区队,每个区队人数为30-50人。
第七条 全校干部教师在日常管理和教学中均应教育和督促学生执行本规定。
第三章 政治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学校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纪律要求,文明安全规范使用网络,严禁在网上制造、传播错误言论。
第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自觉保守警务工作秘密和学校教学科研秘密,不擅自传播有关公安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组织纪律,以学警身份参与公共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当事先经过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不断强化公安院校学警身份意识,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树立励志从警的职业追求,积极投身公安实践工作,不断提升公安业务素质,努力成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四章 仪 式
第十四条 学校注重学生仪式教育。学生仪式主要包括升国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宣誓仪式、授奖仪式、阅警式等。
第十五条 学生入校时应当举行开学典礼,开学典礼通常结合升国旗、入校宣誓和阅警等仪式。学生毕业时应当举行毕业典礼,毕业典礼通常结合升国旗、毕业宣誓、授奖等仪式。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学生组织升旗仪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升国旗仪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应当进行入校宣誓,誓词是:我志愿成为一名共和国预备警官,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勤奋学习,刻苦训练,严守纪律,尊重师长,努力成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应进行毕业宣誓,誓词是:我保证永远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铭记公大校训,传承公大精神,勤奋工作,服务人民,报效祖国,奉献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十九条 学生在执行重大任务出征前,应当举行宣誓仪式。
第二十条 上级首长来校视察工作、外宾来校参观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开学典礼时,视情况组织全校性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分列式。阅警程序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日常秩序
第一节 学生一日秩序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学习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
第二十二条 起床
6:15-6:30,学生听到起床信号后应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节假日可推迟一小时起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推迟起床时间。
第二十三条 早操
6:30-7:00,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学生通常每日出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或者队列训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值班教师报告。
因雨雪等天气原因或特殊情况影响出操的,条件允许的,应当组织集合点名;条件不允许的,由学院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出操,但应按时起床整理内务。
第二十四条 洗漱、整理内务、清扫卫生
7:00-7:30,早操后,吃早饭,进行洗漱,并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卫生和公共卫生区。
第二十五条 上下课集合及队列
7:30-7:40、13:30-13:40,学生应当在指定地点以区队为单位集合,清点人数后,列队行进至教学区参加教学活动或者进行自习。
因清扫卫生等原因不能随本区队一起行进的学生,应当以学院为单位在指定区域集合,由带队学生统一带至教学区。
学习结束后,学生应当按照队列规范集合列队返回生活区。
第二十六条 正课
8:00-11:30、14:00-15:30,每日正课时间学生原则上在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或训练场等教学区学习训练。因故请假留在宿舍的,应当维持好内务卫生。除伤病情况外,不得在宿舍卧床休息或做与学习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 午休
11:40-13:30,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午休后起床整理内务、打扫公共卫生区。
第二十八条 晚自习
18:00-20:10,晚自习和选修课时间,学生应当在教室进行选修课学习或者自习,禁止在宿舍逗留,并应当保持宿舍内务干净整洁。
第二十九条 就寝熄灯
22:30,全校学生宿舍熄灯时间,学生应在寝室卧床休息,禁止在楼道和宿舍里随意走动,禁止在宿舍交谈、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物品。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条 体能训练
各学院每周至少组织一次5公里长跑,参跑学生着装要统一。
体能训练按照中队、区队顺序进行,女生以中队为单位单独列队。训练过程中不得打闹嬉戏、中途离队。
第三十一条 期末考核周、考试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作息做相应调整。
第二节 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 课堂是学校教书育人的主要阵地,学生应当按照授课教师要求认真上课,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学生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教育督促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第三十三条 各区队应当列队进入教室,并由前往后就坐,条件允许的可固定就坐位置。
第三十四条 上课前以区队为单位收齐学生手机集中保管,下课后予以返还。授课教师根据课程需要允许使用手机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开课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堂教学规范》严格执行上课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上课要按规定着装,认真听讲,积极参与,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七条 授课教师有义务要求学生在课堂上遵守警务化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向学院或中队长反映。
第三十八条 为保持教室良好的卫生环境,各区队应当每天打扫责任教室,具体标准为:
(一)地面干净,无积水,无杂物;
(二)墙壁干净,无涂画、无灰尘,无污渍;
(三)黑板干净,无遗留板书,黑板槽干净,无遗留粉尘;
(四)桌椅摆放整齐,桌面、桌洞无遗留杂物、垃圾;
(五)卫生洁具摆放整齐,垃圾桶无遗留垃圾;
(六)多媒体、电灯、空调等电器设备关闭;
(七)窗户关闭,窗帘摆放整齐,窗台无杂物、无灰尘。
第三节 请销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因故外出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应当向中队长提出请假申请,并经逐级审批。
第四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早操、集合、会议、训练等集体活动或需要外出的,由中队长审批。因重要公事或伤病原因不能上课的,由任课老师批准后再由中队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故需在外过夜的,由大队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离京,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离京者,3日以内(含3日)由大队长审批;4日以上(含4日)由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会议勤务或各类集体活动需要集中离校的,10人以内(含10人)由大队长审批;11以上(含11人)由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应当向中队长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或在请销假信息系统中填写请假内容,请假申请应当详细注明请假事由、去处、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因病请假的,应当同时持有医生诊断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请假在校外过夜、离开北京或法定节假日回家探亲的,应当由父母出具情况知悉证明。请假人应当保证在请假期间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返校。
第四十六条 凡请假离京的,应当在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购买车、船、机票。
第四十七条 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当及时向中队长销假。凡请假离京的,请假期满时必须持有相关证明以及往返车、船、机票销假。
第四十八条 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当按时参加集体活动或返回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当向中队长提出续假申请,并由原批准人审批。
请假人以车机票购买、路上塞车等明显个人缘故申请续假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外出期间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人民警察形象。
第四节 会 议
第五十条 中队会议。每周召开一到两次,由中队长主持,全体学生参加,通报本中队学习、训练、思想及落实制度、规定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中队学生干部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中队长组织,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
第五十二条 区队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区队学生干部主持,区队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总结本周的学习、训练、思想及落实制度、规定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组织、参加会议应当严肃正规,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提前确定议程,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二)提前集合、有序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坐;
(三)组织人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人员到位情况;
(四)参会人员着装规范,坐姿端正,认真听会或记录;
(五)不得扰乱会场秩序,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六)会议结束后有序退场。
第五节 政治学习
第五十四条 学习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结合政治理论、时事热点、公安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常态化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十五条 学习时间和方式
(一)每周三下午和周日晚上为学生政治学习时间。周三下午由各学院结合党团活动开展学习教育,周日晚上各学院结合中队会、主题班会等活动开展学习教育;
(二)各学院也可根据需要,在学生其他课余时间组织政治学习;
(三)鼓励各学院利用“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组织学习教育。
第五十六条 学习要求
(一)组织严谨规范。要确定每次学习的具体议程,做好会前资料搜集筹备,规范警容风纪,按照会议要求做好点名记录等相关工作,严禁嬉戏打闹或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二)确保学习效果。中队长要积极参与学生学习活动,不断丰富学习形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真正发挥学习教育作用;
(三)抓好检查督导。各学院要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检查督导,并认真记录学生参与学习教育的情况。
第六章 内 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坚持每日整理内务,保持室内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第五十八条 打扫公共卫生区具体标准为:
(一)地面干净,无积水,无杂物;
(二)墙壁干净,无涂画、无灰尘,无污渍;
(三)厕所冲刷干净,无积水,无污渍;
(四)镜面擦拭干净,无污渍;
(五)洗手台擦拭干净,无积水、无污渍,上下无杂物堆放;
(六)洗漱间、厕所、洗衣房无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七)警苑空间等自习场所地面干净,桌椅摆放整齐,地面和桌面无杂物堆放。
第五十九条 整理宿舍内务具体标准为:
(一)宿舍门及门镜干净,无污渍,宿舍门镜无遮挡物,宿舍门签格式规范、内容完备;
(二)宿舍地面干净,无积水,无污渍,无杂物,墙壁、灯具、暖气片、门窗干净,无蜘蛛网,墙壁不得悬挂物品,不得涂画;
(三)宿舍每日垃圾及时清理,垃圾桶内不得有垃圾遗留;
(四)被子叠放整齐方正,铺面平整干净,被子与枕头同向放置,大檐帽(卷檐帽)放置于枕头上,帽檐与枕头外侧对齐;
(五)床下鞋架上放置皮鞋或个人便鞋等,鞋跟朝外对齐;
(六)桌面干净无杂物,书包靠墙摆放,标识向外;
(七)书架按要求摆放书籍,无其他杂物,书籍靠阳台侧摆放整齐;
(八)阳台摆放脸盆架和卫生洁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阳台不得随意摆放个人物品;
(九)脸盆架摆放或悬挂洗脸盆、毛巾和暖瓶,洗脸盆内放置茶缸;
(十)阳台推拉门干净,无污渍,统一推至左侧。
第六十条 各学院应当于每周三下午组织宿舍区大扫除,并全面检查学生内务情况。
第六十一条 周末或节假日休息期间,学生内务整理时间可比照工作日延后1小时。
第七章 队 列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警姿、严整的警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落实从严治警要求,促进学生队伍正规化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执行队列规范,保持整齐划一、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在上课、训练、集会、执行任务及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时,都应当按照队列要求行进至指定地点。
第六十四条 新生入学应当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熟练掌握队列动作。
第六十五条 各学院应当利用早操或其他课余时间组织队列训练,不断巩固队列养成。
第六十六条 队列纪律
(一)坚决听从口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警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六十七条 建制单位队列行进或组织队列训练时,应当确定一名指挥员。
第六十八条 队列人员按指挥员口令行进,行进时可喊呼号或者唱队列歌曲保持步伐整齐和振奋士气。
第六十九条 参加集体活动要有专人带队并向值班员报告本单位参加活动情况,带队人员应当协助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十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期定期组织队列会操,检查各单位日常队列训练情况。
第八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与仪容
第七十一条 学生着警服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在校上课时间段(含自习)或参加集体活动时,学生应当按要求着警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换着装具体要求如下:
(一)换装季节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换装时间;
(二)特殊情况着装按要求执行;
(三)学生外出时,非因公执行任务,一律不得着警服。
第七十四条 学生着警服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烫发、化浓妆、戴首饰;男生头发不得超过2厘米,不得有留长发、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等怪异发型,不得留长鬓角,不得蓄胡须;女生发梢不得过肩。
第二节 称呼与举止
第七十五条 学生通常以“老师”或职务,或者姓加“老师”或职务称谓在校教职工。不知道对方职务时,统称“老师”。
第七十六条 学生听到领导或老师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
回答领导或老师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领导或老师指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七条 学生着警服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七十八条 学生参加集会、晚会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园内应当遵守文明规范,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放个人物品,不得在宿舍区外赤足、穿拖鞋活动。
第八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
第八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警容风纪检查制度,除开展日常检查外,每周至少组织1次警容风纪专项检查,学期初或其他重要节点根据需要组织警容风纪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纪问题。学生工作部(处)应当经常性组织警容风纪抽查检查。
第三节 礼 节
第八十二条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着警服时,通常行举手礼。
未着警服或着警服但因携带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警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八十三条 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礼貌:
(一)队列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领导、老师时,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队列停止间,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发出“立正”口令,而后向领导、老师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队伍,不论在室内室外,当领导、老师来到时,由学生干部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处于操作实验仪器、武器装备等不便于起立的除外),并向领导、老师敬礼和报告。
第八十四条 遇到常见领导、老师或因其他原因不便敬礼的,应当主动向领导、老师致意问候。
第八十五条 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人员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着警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九章 安全与保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非教学科研需要,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用电器。
第八十七条 学生离寝前应当切断电源,关好宿舍门窗,门锁损坏的应当及时报修。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寒暑假、毕业离校前,学院应当组织宿舍区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八十九条 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后勤、医疗部门做好宿舍区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出现传染性疾病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学院和医疗部门,按要求做好治疗和防控工作。
第九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积极配合学院或有关部门做好校园意识形态监控等工作,发现不良倾向应及时向学院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积极配合中队长或有关部门做好反间防谍有关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应及时向中队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坚决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在日常学习或科研工作中接触到秘密信息或资料时,应当同时遵守学校教学科研各项保密规定。
参加公安实践工作或接触公安工作信息时,应当同时遵守公安机关各项保密规定。
第九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工作中接触到学校或其他个人的敏感信息时,应当按规定做好信息保护,不擅自公开或违规使用相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 学校有线索或证据证明安全保密工作存在隐患时,可以对学生被装、家具、电器或其他物品资料组织点验。
点验应当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章 警务实践
第九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工作部署或教学安排积极参加专业实习、重大活动安保等各类警务实践。
第九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参加专业实习或重大活动安保工作时,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临时党组织和指挥部门,具体负责实习或安保工作的党建、组织、检查考核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九十八条 执法勤务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统筹管理,勤务外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和学校协调开展。各学院按要求分别派出领导干部,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学校制定实习和安保工作办法或管理规定,明确请销假、集合点名、驻地管理、安全教育等相关要求,各学院分别细化和落实本单位的学生管理要求。
第十一章 值班、备勤和紧急集合
第一百条 值班力量配备
值班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的措施,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两级值班制度,制定值班规定,强化责任落实。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值班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生管理单位上报情况,汇总、记录各学生管理单位的学生晚就寝情况;
(二)根据学生管理单位上报情况,及时向值班校领导上报突发紧急事件;
(三)检查各学院值班员在岗履职情况;
(四)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各学院值班员工作职责:
(一)走访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巡查学生宿舍安全隐患、内务卫生等状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组织、检查学生早操、上课排队、课堂出勤、晚自习、熄灯就寝、警容风纪、校园秩序、教室卫生等情况。
(四)开展定点巡查。
1.每天下午和晚上,巡查校园,重点检查学生警容风纪、请假外出、文明礼貌、集体活动、食堂就餐等情况;
2.每天22:30—23:00,检查晚就寝秩序。
(五)及时向学生管理单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上报突发情况。在领导到场之前,及时处置突发紧急事件;
(六)每天22:30-23:00之间,向学生工作部(处)上报本学生管理单位学生晚就寝情况;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一百零三条 礼仪岗
学校在两校区正门分别设立礼仪岗,礼仪岗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轮值。
礼仪岗执勤时间为每天7:00-17:00,每班岗执勤一小时。
交接岗应在课间完成,避免与上课时间冲突。
礼仪岗出勤人员每班2人,性别相同、身高一致,出勤人员着警服、戴大檐帽(卷檐帽)、系外腰带,成跨立姿势,遇到领导或老师自行立正敬礼。
礼仪岗任务,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协调各学院轮流承担。因恶劣天气以及考试等特殊情况不能执勤时,须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备勤
学校应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或安全稳定需要,在特定时段对在校学生实行备勤管理。
备勤时,学生应按规定在校待命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集合
紧急集合是学校根据上级的紧急指令,执行上级赋予的紧急任务,应对意外情况以及训练的一种勤务行动,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亲自组织实施。
学校应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进出道路以及区分报警信号和通知的方法,学生到达紧急集合场地的时限以及通信联络的方法,并组织进行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各学院接到紧急集合的信号或命令,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有序按紧急集合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机动准备。
各学院也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紧急集合。
第十二章 检查与督察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常态化检查和督察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应当结合开学初、毕业季、特殊节点等重要时段以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全校学生警务化管理检查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各学院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学生警务化管理检查,中队长应当落实每日学生警务化管理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应当分别组建学校、学院两级学生警务化管理督察队伍,负责日常学生警务化管理督察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督察队伍设督察员,督察员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干部教师或学生担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应当加强对督察队伍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升督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支持督察队伍依规开展督察工作,对于抗拒、阻碍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查和督察情况作为学生日常表现和学院、中队长警务化管理工作表现的基本依据纳入考核奖惩体系。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在警务化管理各项工作中表现优异、事迹突出的,可以按照学生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严重或屡次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的,学生工作部(处)可以对相关集体或个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的个人,各学院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关规定给予扣分。对于严重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屡次违规违纪的,可以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在警务化管理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警务化管理成绩作为学生组织发展、评奖评先、推荐选拔学生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日制非公安类专业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