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体能常态化训练与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7-30 点击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生体能常态化训练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学生体能素质,规范学生体能常态化训练与考核工作(以下简称“体能训练”“体能考核”),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以及《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体能训练与考核是按照“三严一看齐”准军事化建设标准的要求,以对接警务技能需求为牵引,以体能素质养成为目标,以开展日常训练为基本形式,整合课外各类体育训练与考核,全员参训,全程不断线,形成以体能促技能、以技能促战能,相辅相成、相互递进的常态化训练与考核模式。

第三条 体能训练与考核基本原则

(一)科学组训、分类实施。训练的组织实施要遵循科学规律,不同类型的训练要突出各自的重点与特点。

(二)训考并举、以考促练。训练与考核并重,通过考核提高训练的积极性,强化训练质量的过程控制。

(三)贯通全程、层级递进。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面全程开展警察体技能训练,按照从基础到应用从简单到复杂的层级递进原则科学实施。

(四)自觉自主、灵活多样。充分发挥学生训练的主观能动性,在教师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的训练方式方法。

(五)线上线下、安全有序。充分利用各种线上资源进行训练,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线下训练,训练过程贯彻安全原则并有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体普通本科生与全日制研究生;非公安专业学生、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员、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条 体能训练与考核纳入到学校警务化管理范畴中,与学生“一日生活制度”同部署、同落实。

第六条 学校将各单位学生体能考核测试成绩纳入本科及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第七条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生体能常态化训练与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指导、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警体战训学院是学生常态化体能训练与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训练与考核项目设计、制定体能考核标准、编制体能指导手册、选派指导教师、汇总分析训练信息、开展体能考核抽测等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学院、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体能训练与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警体战训学院根据各单位需求,安排专业教师全程指导。

第十条 各教学学院、研究生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学生体能训练与考核工作方案,做好学院体能训练计划制定、体能训练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成绩汇总与分析等工作,将学生体能训练与考核情况纳入综合测评、评优评先发范围等。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协助警体战训学院对学生体能训练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等。

第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按照各单位学生体能考核抽测成绩计算相关单位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分数,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核算教师工作量。

第十三条 基建处、中大物业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训练场地建设与维护、训练设施安全等基础保障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体能训练与考核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审核因病缓测、免测学生申请等。

第三章 训练内容与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体能常态化训练分为国家体质健康测试项目训练(基础训练)、专项体能训练和综合体能训练三部分(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各年级学生训练参考内容:

(一)本科一年级学生以基础体能训练为主。在新生警务化训练基础上,结合大学体育等课程,重点开展力量、速度、灵敏与协调性、柔韧性、耐力等人体基本素质训练。

(二)本科二年级学生以专项体能训练为主。在达到一定基础体能条件下,结合警察防卫控制、警务战术等训练科目的体能需求,重点开展专项体能训练。

(三)本科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以综合体能训练为主。重点开展运动队训练、Tabata训练以及组织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

(四)研究生一、二年级学生体能训练内容参照本科生一、二年级开展,三年级参照本科生三、四年级开展。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警察职业需求,我校学生体能考核标准高于普通大学生标准,按照年级采取递进式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各教学学院、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生体能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警体战训学院会同各教学学院、研究生院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学生常态化体能训练全员考核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测试项目、测试方式等。警体战训学院将适时对学生进行抽测,对各单位组织开展训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警体战训学院对全校学生体能抽测成绩进行汇总分析,会同学院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学生常态化体能训练成效。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残等可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或免予考核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三级以上或相关专科医院),由警体战训学院审核,可暂缓或免予考核,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考核的伤病残学生,不影响其他项目的评优与评奖,毕业时其体能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或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的学生,经警体战训学院核准,可在其参加运动队训练和比赛期间予以免训,并由警体战训学院商学生所属单位客观公正的认定该生相关科目考核成绩。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级学生的体能训练与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附件:1.学生体能常态化训练参考目录

2.学生体能递进式训练内容与考核安排

3.体能常态化训练与考核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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