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对标“三严一看齐”准军事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由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不得破坏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每名学生原则上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要根据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实行审批成立、定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未注册成立社团不得在学校开展活动。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第六条 社团必须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社团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活动应纳入学校第二课堂活动管理,由学校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部门,校团委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以下简称“社团部”)并选派专职干部,负责社团的登记注册、培训指导、活动管理、工作考核和社团团支部建设等工作,社团须接受社团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校学生组织应发挥枢纽性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九条 各学院党委应严格履行学院所属学生社团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各学院团委负责学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
第十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校属单位作为指导单位。指导单位是社团的直接负责单位,应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指导单位指导社团开展活动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指导单位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社团必须具备至少一名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思想引导,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教师指导社团开展活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充分体现。社团聘请校外人员作为顾问的,须经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有共青团员3人(含)以上的社团,必须成立社团团支部,社团成员必须参加社团团支部活动。
第十三条 各校属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团活动,在经费、场地、器材、设备等各方面为社团活动提供充分保障。
第十四条 校团委应对社团进行科学考核,对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保障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的监督指导,承认并遵守本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应有20名及以上发起人发起,发起人须为具有公安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或研究生,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能担任该社团负责人6个月以上,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四)筹备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其发起人应填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学生社团注册表》(附件2),并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指导单位的确认书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社团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校级社团全称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前缀,院级社团全称以学院名称为前缀,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七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类别;
(二)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更换、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校团委应自收到社团筹备成立所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自会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团支部书记;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团支部书记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新提名的社团负责人、团支部书记应得到所在中队的辅导员(中队长)、所在学院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社团负责人、团支部书记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在综合测评加分和推优评奖中予以体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或团支部书记:
(一)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依次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应重点审核,学校保卫部门须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举行情况说明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团成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由校团委报学校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同意,必要时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与校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冒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前,需填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附件3),并及时报送校团委,经校团委负责老师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若需要借用校团委管理的活动场地,需填写《校团委场地使用申请表》(附件4),并及时报送校团委,经校团委负责老师审批后方可使用场地,场地使用期间负责维护场地卫生与安全。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若需要借用校团委管理的设备与器材,需填写《校团委设备、器材使用申请表》(附件5),并及时报送校团委,经校团委负责老师审批后方可使用设备、器材,使用期间如若造成设备、器材损坏,由借用社团参照市场价格赔偿。
第三十二条 社团相关材料,如若需要加盖校团委印章,需填写《共青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委员会公章使用审批单》(附件6),并及时报送至校团委,经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四条 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账目应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指导老师、指导单位、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六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危机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团支部书记应按学校团支部工作条例,定期开展“三会两制一课”等活动,不断加强社团政治建设。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应及时向校团委反映。
第四十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创办媒体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社团建立媒体平台须事先向指导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校团委备案。社团对其媒体平台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校团委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团委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三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禁止性规定的社团组织负责人和有关学生,视其情节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五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校团委查实审核,予以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申请成立是弄虚作假;
(五)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20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学生社团团支委信息统计表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学生社团注册表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
4.校团委场地使用申请表
5.校团委设备、器材使用申请表
6.共青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委员会公章使用审批单
送:校领导。
发:校属各单位。
公安大学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印发
承办人:李治 校对:郑重
附件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学生社团
团支委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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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序号 |
支部编号 |
团支部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政治面貌 |
手机号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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