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生警务化管理督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认真贯彻“三严一看齐”准军事化建设标准,不断规范学生警务化管理督察工作,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生警务化管理督察工作(以下简称“学生督察工作”)是学生警务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公安实战标准加强学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督察组织依规行使督察职权。
第三条 学生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规范。严格遵守和执行学生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管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文明行使监督职权;
(二)客观公正。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示范引领。督察组织及其队员要模范遵守学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他人自觉遵守警规警纪。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生督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体制。学生工作部(处)统筹指导全校学生督察工作,并具体领导和组织校级学生督察工作。各学院具体领导和组织本学院学生督察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应当建立“师生一体、专兼结合”的学生督察组织和常态化督察运行机制,督察人员可包括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值班干部、辅导员和学生骨干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在校学生人数80:1的配置比从各学院选配督察人员,并组建校学生督察组织。各学院按照不高于本学院学生人数15:1的配置比从本学院选配督察人员,并组建院学生督察组织。
第七条 校学生督察组织设队长1名,副队长3名。校学生督察组织设办公室、纪检部和若干勤务分队,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正副职负责人和督察员。院学生督察组织按照以上模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部门或学生干部职务。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各学院建立学生督察会商通报机制,定期召开例会,主要通报督察情况,协调专项工作,收集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队员选拔
第九条 学生担任校级学生督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模范遵守警务化管理规定,没有未撤销的纪律处分;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应当符合学生干部选拔标准;
(四)熟悉警务化管理相关制度,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参加规定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校级学生督察员选拔采取自主报名和所在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党员、有督察工作经验的学生、仪仗队员、退伍军人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院级学生督察员选拔标准原则上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学习成绩要求,但不得作为学生干部任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督察组织督察内容如下:
(一)警容风纪;
(二)内务卫生;
(三)队列;
(四)课堂秩序;
(五)请销假;
(六)晚就寝秩序;
(七)文明礼节;
(八)校园安全;
(九)学生重大会场纪律表现;
(十)其他场合需要督察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工作职责,院学生督察组织工作重点为第一至六项,校学生督察组织工作重点为第七至九项。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督察工作以勤务岗组为基本单元开展工作。每个岗组至少配置2名督察员。
第十五条 督察工作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向被督察对象表明督察身份;
(二)对违纪问题予以取证记录;
(三)向被督察对象说明存在的违纪问题和督察依据;
(四)听取被督察对象就违纪问题做出解释或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纠正其违纪问题;
(六)对阻碍督察工作的予以现场取证,并避免矛盾冲突。
第十六条 对于被督察对象不在现场、不能当场调查的督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对违纪问题予以取证记录;
(二)及时告知被督察对象督察依据、违纪问题及申诉途径。
第十七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察对象表明身份;
(二)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及其相关人员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
作;
(四)采取录音、摄影、拍照等手段,收集督察资料;
(五)责令被督察对象现场改正违纪问题;
(六)要求相关学院反馈对被督察对象依规处理情况。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并模范遵守学生警务化管理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督察工作命令。
第十九条 督察员执行勤务时,原则上应当着警服,并佩戴明显督察标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着便服。督察员着警服执行督察勤务时,应当确保警容严整、装备齐全,自觉维护督察组织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督察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据校规校纪进行督察,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蓄意刁难和打击报复被督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和谈论督察工作情况和记录。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发布督察信息。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在督察勤务中独立行使督察职权,与现场督察勤务无关人员不得过问或干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口头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离队;违规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督察通报
第二十四条 校督察通报原则上应当在全校学生范围内公布,院督察通报原则上在全院学生范围内公布。涉及学生隐私、不宜大范围公布的,可以在相关当事人范围内公布,也可直接告知当事人,但应做好当事人被告知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督察通报应当详细列明被通报事件的时间、地点、违纪内容、督察依据、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督察通报内容必须有相关证据给予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当自督察记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督察通报,涉及内容较多的专项督察,应当自督察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督察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生督察组织发布的督察通报是对学院、辅导员开展警务化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对学生进行纪律作风鉴定或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 督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建立学生督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本级学生督察通报申诉处理工作。学生督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5人或7人,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包括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学生督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定期调整。
第三十条 学生对督察通报有异议的,可以在通报发布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督察组织或学生督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提起申诉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提起的申诉应当先由学生督察组织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再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需得到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一)原督察通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无误的,维持原通报内容并给予说明;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撤销或变更通报内容的意见:
1.认定事实不清的;
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程序或工作纪律的;
5.督察通报内容明显不当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相关学院或个人。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督察组织建设与发展,学生督察组织所需办公、装备、仪器、宣传等费用列入学生警务化管理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兼职承担校级学生督察工作的辅导员核算工作量,并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学院每学期评选优秀学生督察员并给予通报表扬,优秀督察员评选比例不高于学生督察组织总人数的30%。
第三十八条 学生督察组织每学年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及其标准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