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学生会”)是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严格对照“三严一看齐”准军事化建设标准,不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广大青年学生的政治引领,积极发挥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面向学校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会员,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带领广大学生深入持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合格的共和国预备警官;
(二)表达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热情为学生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服务全体学生,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四)向学生骨干提供切合实际、形式丰富的培训,努力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沟通与交流,树立本校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学生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由学生会骨干代为行使权力,并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 会员根据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合格的共和国预备警官;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对于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表决权和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骨干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本会各级组织对会员提出的请求必须认真对待。
第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视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经区队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和表决学生会章程;
(五)提出、审议和表决有关提案;
(六)讨论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学生会组织架构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模式。其中,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0名。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直接对学生会负责,并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评议等活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同意,由校团委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探索实行轮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学校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参与校际间交流活动;
(二)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
(五)领导下属各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应由主席团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代理该执行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不超过7个,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部门负责人由部长1名、副部长1至2名组成。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
第二十四条 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职务。学生会主办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坚持“因事用人、事完人散”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即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学习部、活动部、权益部、木区工作部。各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学生会各部门的职能如下: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制定的其他文件;
(二)以本章程为指导制定部门规章制度;
(三)向主席团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组织开展校园文艺、科研、体育、实践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校际、地区学生交流活动;
(七)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相应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根据工作职能,设立相应工作部门,或对原有部门设置进行调整时,由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方案,报请学校团委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接受所在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由区队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同意,并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有义务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生活动经费与社会赞助经费。学生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社会赞助经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汇入学校账户。赞助为实物的,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应做到认真预算、厉行节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经费主要用于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开展学生活动,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报销,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透明。
第六章 公章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会公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即代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会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会公章按相关规定刻制而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会公章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团委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员,视其情节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行为已构成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