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7-30 点击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对标校党委“三严一看齐”准军事化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第二课堂育人实效,努力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共和国预备警官,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中青联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二课堂是指在正常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外,在校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利用课外时间独立或以团体合作形式自行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的理想信念教育、创新能力培养、文艺体育活动、志愿公益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活动。

第三条 第二课堂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探索。第二课堂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损害学校、社会及他人利益,不得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和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积极支持、主动引导、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在第二课堂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主力军作用,促进学生第二课堂繁荣发展。全校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学生特点、需求和选择,做好第二课堂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活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动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深度融合,相辅相成。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分为以下6个部分:理想信念教育、创新能力培养、文艺体育活动、志愿公益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理想信念教育:主要包括树立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等活动。如参加主题团日(党日)活动、思想教育类报告会、党团培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2.创新能力培养:主要指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竞赛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科研活动。如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校内外学科竞赛;主持或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

3.文艺体育活动:主要指参与各级单位举办的文化、艺术、体育、人文素养等活动。如公安部春晚、北京大学生音乐节、学校毕业晚会、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学校体育代表队参加的各类比赛、校运动会、学校“金盾杯”体育文化节等各类活动。

4.志愿公益服务:主要包括学生参与“西部计划”、支教助残、社区服务、法律援助、公益环保、赛会服务、讲解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5.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日常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各级各类团学组织等活动。如学校、学院组织的“三下乡”活动、个人主动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6.学生社团活动:指参加学校各类社团并积极组织或参与社团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安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各教学学院、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科研处、外事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中大物业公司、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总体规划设计公安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工作,建立健全第二课堂管理指导体系。

第七条 校团委是学校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审核认定等工作,协调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党委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管理指导和建设发展工作。学院应成立学院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在学校第二课堂领导小组和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第九条 各教学学院、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科研处、保卫处等单位组织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校属单位承接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举办的第二课堂活动,应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校外单位组织,没有校内单位承接的第二课堂活动,一律不准举办。

第十一条 学生到校外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须由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警务化管理请销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活动举办各类讲座、接受校外媒体采访、活动通过校外媒体报道的,须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宣传部审批。邀请国(境)外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等在校内开展各种活动,或到校外参加涉外活动的,由外事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参与人数超过500人的大型活动或有容易引起聚集的公众人物参加的活动,应提前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保卫处审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应做好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提供充分的人员、场地、经费保障,确保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第二课堂活动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学生活动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机制,并做好一般性应急预案,在体育活动或可能导致师生人身危险的其他活动中,应现场安排值班教师和医疗人员。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中出现公共安全突发情况,应按学校值班制度及时报告值班员和有关单位,并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经费应纳入学校和各有关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中,校外单位的赞助款项(含无偿捐赠)必须全部转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核算。实物赞助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构建学生参与第二课堂评价体系,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现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可记录、可评价、可测量、可呈现。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对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教师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进行科学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纪律处分;有严重后果,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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