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适应学生专业选择需要,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优势发挥、人才培养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三)学生自愿,双向选择原则;
(四)学院主导,学校监督原则;
(五)转专业人数总额限制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普招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主体作用,转专业工作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选拔、教务处审核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选拔等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教师代表、教务秘书等。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以下称“一般类型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春季学期。申请此类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范围为大学一、二年级在籍全日制普招本科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提交转专业申请时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三)提交转专业申请时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符合申请转入学院当年的接收条件。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满兵役后退伍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转专业(以下称“特殊类型转专业”),且不受一般类型转专业条件限制。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申请在非公安类专业与公安类专业间转专业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条 一般类型转专业工作主要流程及要求:
(一)每年春季学期(下同)第9教学周,各教学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比例,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每个年级专业(不区分方向)可接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人,且不限定男女比例。学院同时一并提交本学院各专业具体接收条件,学院制定的接收条件应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第10教学周,教务处汇总审核教学学院拟接收计划后,在校园网统一发布通知,统一接收学生申请。每名学生同时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各学院不得对本院学生申请转出作名额限制。
(三)第11教学周,教务处汇总审核提交申请学生资格,并在校园网公示通过资格审核名单(公示数据须包含学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有无必修课不及格记录、有无受到纪律处分情况等),接受监督。
(四)第12教学周,教学学院按照拟定名额和接收条件组织选拔,淘汰不符合学院接收条件的学生,原则上按照学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序确定接收人选,并将人选名单提交教务处。
(五)第13教学周,教务处汇总审核教学学院拟接收人选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数据须包含学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有无必修课不及格记录、有无受到纪律处分情况、学院自设接收条件审核情况等),接受监督。
(六)第14教学周,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七)每年秋季学期开学,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十一条 特殊类型转专业工作主要流程和要求:
(一)参军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一并提交书面转专业申请。教务处审核,并会同拟转入学院提出接收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复学和转专业申请获批后,学生直接转入批复专业完成后续学业。
(二)拟转入学院在审核特殊类型的转专业申请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状况、文理科背景、有关专业课程学习情况以及新专业方向的就业发展需求等要素,结合必要的学生考核工作及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完成情况,综合评估学生转入新专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定接收意见。
第五章 其他学业安排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学业安排:
(一)获准转专业的当学期,学生(退伍复学转专业学生除外)须正常参加原专业的教学活动并完成期末考试,相关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系统。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按照转入学院的具体指导要求补修相关必修课程。
(三)学生在原专业完成学习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开设课程相同,可予以免修;如非转入专业开设课程,则由转入学院予以认定为专业选修或通识选修课程后计入相应学分。
(四)参加转入专业选拔考试,所考科目及格且对应课程为学生转入专业待修课程,由转入学院审核后可免修该课程并认定相应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特殊公安专业人才定向招录培养学生的转专业工作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各学院面向全校学生组织开展的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选拔工作,应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选拔标准和实施办法,选拔名额可不受每个年级专业不超过3人的限制。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转专业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