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读书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关于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为秉承公平公正、求真务实的原则,切实做好“读书之星”评选工作,树立“多读书、读好书”的先进典型,鼓励并引导学生养成追求真理、探寻知识的良好习惯,营造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在读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共设30名,其中在读研究生8名,全日制本科生20名,继续教育学院学生2名。
第四条 评选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原则上在学期内完成评选工作。
第五条 奖项设置为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颁发获奖证书,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向全校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图书馆按照不同的读者群体,将在读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划分为三组,将上一个自然年度作为评选年度,以学生在评选年度内借阅图书量为依据,分别排选出在读研究生前40名、全日制本科生前100名、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前10名作为年度评选候选人,并将名单提供给校团委。
(二)校团委在校园网、“公大团宣”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并组织学生根据候选人的学风、文化素养、读书经验分享能力等综合表现进行评选投票。
(三)校团委根据投票结果,统筹协调研究生院、全日制本科生所在教学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分别组织评审,结合学生政治品格、学习表现和遵规守纪等情况,按照评选指标推荐并拟定“读书之星”获奖学生人选。
(四)拟获奖学生每人至少提交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读书心得或原创性作品,以展现阅读对提升自身人文素养、逻辑思维及创新意识等综合能力的积极影响。
(五)图书馆和校团委共同推荐人选组成专家组,对拟获奖学生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获奖等次,形成获奖名单,并上报校领导审批。
(六)校团委对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校团委办公室反映,校团委予以处理。
第七条 参评者有下列情形的,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一)评选年度内所修全部课程有不及格记录的;
(二)未遵守图书馆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被记录在案的;
(三)在校期间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违法违纪行为,并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不宜参评的行为。
在评选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评选纪律行为的,取消相关当事人或所在学院当年和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第八条 学生因参加安保、支援等任务,在评选年度内不能参加评选时,由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对评选条件和获奖名额分配进行合理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5日印发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读书之星”评选办法》(公大通字〔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