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确保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统筹校属各单位做好勤工助学的资金落实、岗位设置、岗位申请、人员管理和薪酬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统筹各学院做好勤工助学政策宣讲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根据校属各单位实际需求,结合组织人事处意见,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发布岗位信息,接受学生申请,统筹安排岗位;
(三)协调校属各单位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共同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做好酬金的发放工作;
(五)协调各学院共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勤工助学励志文化,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六)结合校属各单位意见,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与薪酬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拨付相应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积极寻求社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努力扩大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开展岗前培训、奖励表现突出学生及勤工助学相关建设等事项。
第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按月发放,每岗每小时12元,每月原则上不超过48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量设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并根据财务状况逐步提高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提交前一月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情况和薪酬金额,由学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后提交财务部门发放。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参与勤工助学需求。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突发且工作任务相对单一的短期岗位。
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在每学期最后两周本着按需设岗的原则进行申请,详细说明岗位数量和岗位职责,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正常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期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按每天8个小时计算。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家庭经济困难,自立自强,诚实守信;
(四)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无必修课挂科;
(五)责任心强,满足岗位相关能力要求。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公安英烈子女。
第十九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学院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审批后提交学生工作部。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固定岗位。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和校属各单位商定人选后安排上岗,聘期一般为一学期。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参加和勤工助学有关的必要培训;
(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参与年终评优;
(四)拒绝不合理要求,视情申请辞职或更换岗位;
(五)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
(二)不得随意缺勤,不得私自找人代岗;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应在学生课余时间安排勤工助学,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实习等时间。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指导,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使用和考核。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以及学生工作部进行反映并沟通解决。
第二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应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强化日常考勤管理, 聘期结束时向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反映学生工作表现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由校属各单位商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暂停其参与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不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勤工助学活动的,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三)无故缺勤一月累计达三次者,或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可以酌情予以辞退;
(四)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规校纪或勤工助学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校属各单位或学校教职工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造成重大身体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学校依据相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学生劳动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自筹经费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