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

作者: 时间:2019-07-09 点击数: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公办[2016] 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行为,充分发挥网络社交媒体在公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

  一、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三、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五、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七、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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