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7-07 点击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应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于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办公室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学者,可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21周岁,年龄计算截止申请当年8月31日),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有一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机会,期限为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入学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含录取后新患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应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属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予以暂缓注册。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学生不享受正常注册学生待遇。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达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在培养方案中规定。安排在多个学期开设的同一课程,原则上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一)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

(二)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情况综合评定,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社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记载。

(四)体育、劳育成绩评定注重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活动等情况予以评定。

(五)百分制成绩与等级成绩的换算关系是:100-90为A;89-85为A-;84-80为B;79-75为B-;74-70为C;69-65为C-;64-60为D;60以下为E。五级制成绩与等级成绩的换算关系是: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为A、B、C、D、E。

第十二条  本科生实行平均学分绩点的学分管理制度。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百分制成绩

对应成绩绩点

五级制成绩

对应成绩绩点

100

5

4

99

4.9

3.5

89

3.9

2.5

……

……

及格

1.5

61

1.1

不及格

0

60

1

 

 

60

0

 

 

补考重考通过

1

补考重考通过

1

缺考、违纪、作弊者

0

缺考、违纪、作弊者

0

注:

1.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4.对于两级制计分课程,“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3.5,“不合格” 成绩对应绩点为0。

5.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时,平均学分绩点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用于排名选拔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位数。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原则上应于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及任课(主考)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因病缓考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缓考课程可参加一次重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经重考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及格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不及格可于每学期第1教学周内,本人根据课程安排实际情况提交重修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准予重修;重修学生须跟班参加课程教学后并参加重考,重考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成绩单须注明“重修”字样;或参加学期补考,补考安排在课程正常考核的下一个学期。经补考后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只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的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旷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旷考的课程不予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休学、留级、转专业的学生,同一课程已经修完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可以申请免修。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属学院及现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考查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违纪或作弊的课程不予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或某门课程的实验(实训)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该课程可申请重修,或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参加下一学期补考。

第十九条  学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及公安英烈、因公牺牲同志的子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记载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可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的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部分基础课实施分级教学。课程所属学院组织分级考试,根据分级考试成绩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学生起修等级。课程所属学院应制定课程分级教学实施细则,确定分级、晋级、降级、课程成绩换算等规则和工作流程,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部分基础课程学习“以考代课、以证代课”。课程所属学院组织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课程所属学院应制定课程免修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免修具体条件和成绩记载方式,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冲突的课程,可申请免听。申请免听者应按照每学期选课通知,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履行申请程序,经任课教师、开课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实施。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作为公安行业院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依照定向原则编制招生计划,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办理流程、转专业后课程修读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出学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外校学生转入。转学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自取得学籍计起,学生在校修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或由学生所属学院会同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休学学生应于申请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三)休学期一般为1年。因伤、病情况变化,于规定休学期满仍无法复学者,学生须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延长休学期限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同学复学时须附当地县(含)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材料,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复核,学生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可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方向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复学时原专业方向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方向学习。复学学生的学费按编入年级专业方向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经第一次补考,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5学分(含)以上的学生,学校予以“学业警示”。由教务处制作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同时,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将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邮寄给学生家长。

第三十七条  两次被“学业警示”,或者经第一次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0学分(含)以上的学生,应予以留级。由教务处制作学生留级通知书,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转入低年级班级学习。同时,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将学生留级通知书邮寄给学生家长。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因此项原因,每名学生只有1次留级机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三)考试作弊达两次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未提出延长休学期限申请的;

(五)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已不能再延长休学期限的;

(六)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具有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属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或由教务处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即可),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属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校内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之内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伤残者,一般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接回。

(三)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四)学校不负责退学学生的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保存。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由学生所属学院对其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并填写相关学籍档案材料,与成绩单一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袋。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对结业离校者,不再安排结业后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且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前,或者在结业前尚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因教育部学信网学籍管理系统暂无“延期毕业”学籍异动选项,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按“留级”记录。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办理变更。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明)。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明);已发的学历证书(明),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明)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全面从严抓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损害学生正当权益、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学校纪检监察督察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2021年11月18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批准之日开始施行,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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